笔趣阁
会员书架
首页 >历史军事 >买宋 > 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

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章

说到救火,可以给大家简单的科普一下,在我国古代,消防队叫做掌管火事的部门,虽然前文书说了,世界上最早的专业化城市公共消防队,诞生于宋朝。

但其实,这个部门最早在黄帝时期就已经设立了,他们是火安全的官员。

当时黄帝在排查民间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一定要节制用火,避免火灾的发生,所以设立了专门管理火安全的官员,称为“火政”。

到了商朝时,有几座粮仓被烧,火势不小,出土的甲骨文中有记载,这也是文字出现后最早有关火灾的纪录。

商朝看到火的厉害,制定了火规,对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复燃后酿成火灾的,要处以断手的刑罚。

周朝规定,仲春二月,宫廷中掌管用火的官员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铃,提醒大家防火。

这也是更夫喊火烛的由来——可能大家在电视剧中都看到过,每到冬天,时近黄昏,街上就会传来一阵阵“寒冬腊月,火烛小心,水缸满满,灶仓清清”的呼喊声。

周朝禁火期更是大多吃冷食,不让做饭。

春耕了,老百姓不能饿肚子干活,所以禁火期前就得备好足够的干粮。

春秋战国时,管仲说管理好“火”是关系到国家贫富的大事之一,并提出了修定火宪的意见。

那时举行仪式的人,需用左手举火把,以减少明火乱动的危险。右手捧碗随时接灰烬,以防残火落地乱溅。

举火人要坐屋角,因为屋角不是活动的中心,还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可以说,对火的管理达到了一定高度。

汉代,水火盗贼不分家,统一由武官执金吾负责。

“金吾”是两端带鎏金的铜棒,对付难管理的社会问题是很有威慑力的。

《汉书》中说,西汉长安“每街一亭”,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24街,有24个街亭。

街亭和现在的派出所差不多,街亭里有大鼓,有房间,有广场,可以驻扎军警,大的可容纳几千人。

东汉史学家荀悦对于火情的看法是“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防患于未然”是从这儿来的。

唐代负责火情的组织叫“武侯铺”,分布在城市、坊间,布置的消防兵从一二十人到上百人不等,在全城形成一个火情传达系统。

灭火工具大多是用猪、牛、羊等动物的皮编织的袋子。

据说,唐以前都是用这些简单的工具灭火。

到了宋朝,火好像不那么恣意妄为了,世界上的第一支城市消防队诞生了,组织形式很像现在的消防队。

负责地方火禁等事宜的防火官叫厢使。

当时开封等地火禁很严格,半夜就要灭掉一切烛火。

假如有的人家后半夜烧纸,必须事先告知。

灭火的兵叫防隅军,也叫潜火兵,都经过严格训练,专门夜间巡逻督促居民按时熄灭油灯、蜡烛等。

地势高的地方有专门的瞭望火楼,白天黑夜不离人。

一旦有火情,扑救的各支队配合密切,有的救护、安置受伤居民;有的抢救财产;有的运水灭火,纹丝不乱。

北宋仁宗时,已经有了水袋、水囊、麻搭等比较先进的灭火工具。

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和太守时,升级了灭火队员的配置工具,有棚索、斧、锯、火笼、火背心等灭火装备。

到了明朝,一些城市组建了火兵,主要是防御敌军火攻引起的火灾和防范其他火患。

火兵驻扎在城中心或建筑密集、人员流动多的地方,配有水桶、藤斗、麻搭、唧筒、竹梯、斧、锯等救火器具。

皇帝的东西是不能有闪失的,盛放銮驾仪仗等器物的仓库除沿护城河设置外,还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其实是每隔7间房屋空出的一间房,无门无窗,里面都是夯实的土,厚度达5米。另外,居民的白壁青瓦马头墙有防火和防风双重作用。

寺庙、祠堂等建筑屋脊上怪兽嘴里吐出的曲折铁舌头,防雷火的,也就是避雷针。

清朝,对于火的管理更科学了。

康熙、雍正、乾隆时朝,每个防火班人数不下两百人。

防火班又叫机桶处,机桶当时是十分先进的引水灭火工具。

这种国产的救火器又称“水龙”,一般放在防火班人员的宿舍里,行动时便于携带。

在不少清宫影视剧中,有些火势是很大的,让人一看就发毛。

比如《孝庄秘史》中有个镜头,火光冲天,烟雾浓浓的,要是灭火的工具不先进,没准皇家园子就不保了。

同治年间,民间自发成立了消防组织“水龙局”。

清代诗人吴东发看了“水龙”表演后,写下“数人并力动枢机,呼吸纵送在复右”的诗句,从中看出这个灭火工具不同寻常。

当然,也没那么神奇,水龙的原理其实是一抬一压的木质手柄,和沙漠地区的井一样,通过挤压,装在桶里的水就会通过软水管喷出来,软水管对着火点浇射就能够灭火,使用起来非常的简单,也很便捷。

在同治年间就已经出现了,是比较高级的灭火发明。

除了水龙外还有洋龙,洋龙是西洋科技的一种技术,它也促进了清代消防的飞跃发展。

它是从国外进口的一种机械消防装置,通过蒸汽原理推动泵活塞快速上下抽压出水,也叫蒸汽机救火车。

因为是从西洋引进,所以被当时的人们称为“洋龙”。

正是因为这种蒸汽救火车的出现,从而推动了消防装备逐渐步入机械化时代。

当然,水龙和洋龙其实都很少见,最常见的,还是太平缸,这是明清两代时,都非常喜欢用的一种盛水工具。

因为当时紫禁城的房屋都是木质结构,在炎热的夏天或者阴雨天,打雷的时候很容易起火。

为了防患于未然,在宫殿前都放了很多大水缸,起火的时候方便及时用。

所以这种缸又名“太平缸”,或者叫“吉祥缸”。

在紫禁城中这种水缸大概有300多口,分布广泛。

………………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对我国的消防发展史已经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了,所以抛却其他不提,宋朝还真的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朝代,很多事情都是从他率先发展出来的。

比如第一次出现“专职消防队”,刚才说了,这也是中国最早意义上的专职消防队。

当时宋仁宗制定了非常严密的防护措施,挑选了精干的军士,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夜间巡查,督促居民按时熄灯,注意把不用的火种熄灭,以及排查一些火灾隐患。

如果发现火灾要及时报告,并进行合理性的抢救。

同时,他们就要进行密切合作,运送水、维持秩序、救护以及保护受伤的居民。

当时的宋人说,“警察有巡尉之官。”这个“巡尉之官”便是中国最早的警察。

宋代每县设巡尉一员,相当于警长,“掌阅习弓手(警员),戢奸禁暴”。

在城市一级,则设立“厢”,“治烟火盗贼公事”,类似于警察局,厢下面置“巡铺”,又叫做“巡警”,类似于派出所。

像是前文所说,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余步,便设置一所巡铺。

在东京汴梁“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

到了后面临安城的街道上,则每隔二百余步设一所巡铺,《梦粱录》的“防隅巡警”条说。

“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

显然,铺兵这里的职责,跟现代警察并无什么不同。

“军巡铺”还负有火灾报警的责任,铺兵每日在望火楼瞭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

而那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则是“潜火队”的“潜火兵”。

在早期的时候,其实宋代的消防官兵是很专业的,也很有效,比如当时一位大官家里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

站在望火楼上的瞭望员望见后,见“骤有火光”,以为发生了火灾,于是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

很快,一大队潜火兵便赶到了这位大员家里,才知道原来这是一场误会。

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城的消防系统的反应的确很快。

只可惜到后来,可能是歌舞升平太久吧,越来越懈怠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忽职守,本该当值不好好当值。

有的干脆不在,有的即便来了也不尽忠职守,根本不瞭望观察,而是在望火楼上睡大觉。

要知道当时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

所以只要观察瞭望的人用心一点,是根本不可能发生什么大火的,会被即使扑灭在萌芽之中。

而且他们救火也很有效率,不是蛮干,比如在救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火势过旺、一时难以扑灭的情况,则会根据火势大小将火源周围的建筑物拆除,留出一段距离作隔离带,以阻止火势蔓延(《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个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

包括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

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

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

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不来。

如果该到而不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都要受到惩罚。

而且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还会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

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

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

“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

“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

“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先进、卓越于世的。

同时火灾发生后,必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

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

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则是故意而为。

失火与纵火动机不同,受到的责罚也不同。

放火的处罚要重,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

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火起后逃跑。

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发动百姓,捉拿肇事者归案。

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寄放赃物、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否则将会被治罪。

官员没有觉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获肇事者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坐此免官。

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

州城失火,都监应即时救火,由通判监督,违反者,各杖八十。

都监、通判虽已尽力,仍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都监、通判则被杖六十,并上报朝廷听候处置。

如烧三百间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样的处罚。

如果不能将放火者捕获,官员也会被治罪。

对官吏的惩罚是为了引起他们对救火的重视,使法律条文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促使官吏们积极组织和监督救火,以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宋代对趁火打劫者的惩处也很严厉,如建隆三年,内酒坊起火,坊与三司相连,工徒“突入省署”,乘火为盗者有五十人,皆“命斩于诸门”,后经“宰臣极谏”,还是杀了三十八人。

从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宋朝在火灾方面是有比较严格的制度,但很可惜啊,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厉的执行者,终将会腐朽。

不过好在,虽然先前那些负责瞭望的官兵玩忽职守,没有发现大火烧起的苗头,但是现在真的彻底烧起来后,也是让得他们终于认真了起来,开始拼命救火。

因为这事关着他们的饭碗甚至脑袋,一个个都是不敢有丝毫携带,再加上在众多武举生的帮助下,终于,花费了将近一晚上的时间,总算将这场大火给扑灭了。

……

……

……

?

点击切换 [繁体版]    [简体版]
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