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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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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罚。

秦朝的刑罚种类如下:

(1)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战国时期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较常用者如下:

1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可以说相当无情。

3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4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

1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2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也就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还有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2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3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4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5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6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7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

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

9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2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3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机构则是。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

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勿听”,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

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即令令史”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

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进行宣判。

鞫,审讯。

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同时,在一部有关于秦朝法律描述的典籍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秦朝法律的轻罪重罚程度,这部典籍即便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附近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

在这部有关于秦朝法律例子的典籍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有关于秦朝“轻罪重罚”策略的例子。

例如,一旦被发现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便量不到一钱也要受到服三巡的徭役惩罚。

而如果直接偷取钱财惩罚则更加严重,一旦被抓到偷窃他人钱财一钱以上便要被立刻砍去左脚,并且服城旦苦役。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很明显发现,严苛的刑罚成为了秦朝法律的最基本特色之一,了。

残酷无情的严厉刑罚在秦朝年间的确客观意义上帮助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性,但也致使民众处于一种惶惶不可终日的恐慌情绪之中,这也为秦朝日后的不得民心埋下了伏笔。

所以尽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但这个封建王朝却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将法律延伸到民众生活的各个角落的政权,大到王公贵族的出行礼仪,小至平民百姓的衣着细节在秦朝法律中都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我们再举一个来自于《法律答问》中的例子:秦朝法律对于普通百姓穿鞋这样细致的事情都有着明确的文字规定,“毋敢履锦履”意为不准百姓穿着锦履。

还有一些关于百姓日常生活细节的规定更加离谱,其中“步过六尺者有罚”更是将秦朝法律严苛性推向了高峰。

严苛的法律为大秦王朝创造了一个看似“井井有条”、“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氛围,但其实在这看似祥和的表面之下却暗流涌动,过于严酷的法律让百姓虽敢怒但不敢言。

这种情绪在日后秦始皇驾崩之后如潮水一般喷涌而出,最终也成为秦朝二世而亡的一大重要原因。

综合来看,秦朝的法律虽在立国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稳定社会效果,但这样的法律却并不适合长治久安,过度严苛以及压抑的社会情形完全不利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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